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
1.退休人员死亡
2.个人账户仍有余额
《青岛市城镇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申请表》
网上办理:http://12333.qingdao.gov.cn/wssb2/
窗口办理:青岛市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社保综合窗口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青岛市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社保综合窗口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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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88976771
http://qdlszwfw.sd.gov.cn/ls/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