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与转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
(一)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需有设立证明);
2.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与企业(包括本企业集团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备能力的可承担本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大型企业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大型企业拟依托本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需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核对(或实地勘验)和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方可实施。
参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1.学徒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2.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3.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具有高等及以上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4.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再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
(一)现场咨询:
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G539培训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
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0532-8897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