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府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
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7〕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府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
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7〕4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1.申请人可通过青岛政务网填写电子版《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申请人可提交书面《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处现场领取,也可以在青岛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
1.申请人当面提交《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东塔528房间(崂山区区仙霞岭路18号),
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收费
电话咨询:0532-8899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