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四)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四)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一)正常退休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因病退休办理条件:
1.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为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退职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四)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条件:
1.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一)职工档案;
(二)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2份。
(三)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
(一)网上办理:
1.已经审核完工龄的,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12333.qingdao.gov.cn/grcx2);
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会保险申报”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3.进入“社保待遇”-企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
4.职工参保信息及基本信息有疑点的,推送区征缴部门确认;
5.经办机构初、复审通过后,单位在网上打印《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二)现场办理:
1.已经审核完工龄的,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办理受理业务。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职工参保信息及基本信息有疑点的,推送区征缴部门确认;
3.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
4、复审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中午12:00-13:30(值班服务),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实行预约服务。
山东省青岛市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社保综合业务窗口
即时办理
不收费
8897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