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核准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

(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16号);

(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办理对象
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
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在职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在职死亡相关待遇。

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1份;

(三)死亡证明材料(非本市死亡人员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或殡葬证明),如无法提供,则实行承诺制,填写承诺书。

(四)单位普通财务收据;自由职业缴费人员提供本人社保卡。



申请渠道

(一)网上办理:

1.用人单位(或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12333.qingdao.gov.cn/wssb2/);

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保保障”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3.进入“社保征缴”-企业在职职工一次性支付,进行信息录入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

4.工作人员在后台进行初、复审,审核通过的,按规定为其发放待遇。

(二)现场办理:

1、无法在网上申报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携带申请材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工作人员进行初、复审,审核通过的,按规定为其发放待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中午12:00-13:30(值班服务),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G区

时限要求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8889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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