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二)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五级至十级的;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一)职工社保卡;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三)《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方协议》。
(一)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打印《青岛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表》;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