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办理对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办理条件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二)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五级至十级的;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申请材料

(一)职工社保卡;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三)《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方协议》。

申请渠道

(一)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打印《青岛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表》;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时限要求

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32—6806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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