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死亡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申请
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第18号令)。

办理对象

工亡职工家属或用人单位

办理条件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的;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开户许可证》;

(二)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2.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家庭成员情况;3.申请人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除外);4.申请人系孤儿或孤寡老人的,应由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5.供养申请人的社保卡或农业银行借记卡;6.符合范围的办事对象,根据相关要求实行承诺制,填写承诺书。

申请渠道

(一)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申请;

(二)受理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及工亡职工亲属在表上签属意见并盖章、签字后,将申请表返回办理窗口(可寄回);

(四)受理人员审核后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当月月底将一次性死亡待遇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每月月底将供养亲属抚恤金划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时限要求

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32—68066652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渠道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