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方法》(青人社规〔2017〕11号)
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方法》(青人社规〔2017〕11号)
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二)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抢救住院治疗的或经批准异地转诊住院治疗的。
(一)《青岛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开户许可证》;
(三)医疗费结算发票;
(四)首诊病历、门诊或住院病历、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职工因涉及机动车事故、受到暴力伤害等情形认定为工伤,且存在第三者民事赔偿的按情况提供: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理赔单》;法院出具的《赔偿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2.异地转诊的,携带《青岛市工伤职工转诊申报表》。
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青岛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批表》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