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6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6号)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应当自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一)《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拍片、CT)、化验结果。(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章)。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结束30个工作日后(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给单位和个人。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