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三)《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五)《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5] 53号)。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三)《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五)《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5] 53号)。
拟认定工伤或职业病人员或用人单位。
(一)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在崂山区参加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经营地在崂山区的;
(三)用人单位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8.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调查核实不能确认的,当事人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一)申请。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工伤认定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材料完整的,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机构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三)调查取证。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工伤认定,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四)作出决定。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送达。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不收费
0532-88898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