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7号)
《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7号)
《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9号)
崂山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崂山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社保基数申报后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一)职工个人提供:身份证;
(二)被稽核单位提供:
1.被稽核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书、文件复印件;
2.《就业登记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上被稽核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一)个人填写《青岛市崂山区社保欠费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
(二)社保稽核部门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三)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稽核部门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四)根据查询结果向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五)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行政服务大厅5楼G512室
不收费
0532-8889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