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参保职工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举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办理对象

崂山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崂山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申请材料

(一)职工个人提供:1.身份证;

2.投诉期间的工资明细表(非必须)。

(二)被稽核单位提供:1.被稽核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书、文件复印件;

2.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被稽核单位承诺书;

5. 被稽核单位应付工资总帐和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6.投诉职工投诉期内的工资发放表原件(装订在凭证内)和复印件;

7.被稽核单位应付福利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其他应付款、现金、银行总账及明细帐原件;

8.被稽核单位《本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公示证明》复印件;

9. 就业登记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被稽核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申请渠道

(一)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群众举报或有根据认为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的除外)。

(二)实施稽核,并根据稽核情况,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稽核情况告知书》,征求被稽核对象意见。

(三)无违反法规行为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稽核情况告知书》告知稽核结果。

(四)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若被稽核对象对《稽核情况告知书》中内容有异议,可补充提供材料,由稽核部门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稽核部门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五)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将《社保稽核整改情况反馈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交至稽核部门审核归档。

(六)被稽核对象对《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中的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由社保稽核部门将案件移交至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行政服务大厅5楼G512室。

时限要求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32-8889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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