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参保职工
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从青岛转到外地的参保人员。
选择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的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跨省转出:
(一)参保人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登录后点击“关系转移”,并选择“社保转移申请”,申请办理。
(二)无法网上办理的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拨基金。
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中午12:00-13:30(值班服务),下午13:30-17:00 。
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G区
7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入机构经办时间及转移函件邮寄时间)。
不收费
88898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