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配置(安装)辅助器具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第27号令);

6、鲁人社规[2016]6号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办理对象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救治后存在(遗留)功能障碍的。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申请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

2.鉴定通知书

申请渠道

申请人持鉴定通知书到青岛市定点辅助器具医疗机构安装,由社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时限要求

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32—68066652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渠道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