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第27号令);
6、鲁人社规[2016]6号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第27号令);
6、鲁人社规[2016]6号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救治后存在(遗留)功能障碍的。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1.被鉴定人身份证
2.鉴定通知书
申请人持鉴定通知书到青岛市定点辅助器具医疗机构安装,由社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