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58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6号)。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58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6号)。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且停工留薪期已满。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属于特殊原因单位未加盖公章,可以出具个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受伤部位+身份证拍一张五寸以上彩色照片;
5.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拍片、CT)、化验结果(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业务章)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结束30个工作日后(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给单位和个人。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办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