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58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6号)。

办理对象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且停工留薪期已满。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属于特殊原因单位未加盖公章,可以出具个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受伤部位+身份证拍一张五寸以上彩色照片;

5.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拍片、CT)、化验结果(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业务章)


申请渠道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结束30个工作日后(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给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时限要求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32—6806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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