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伤残军人。
(一)已认定为工伤且已经做过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二)单位对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有争议的;
(三)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及评残呈批报告表的五级至十级伤残军人;
(四)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确认为旧伤复发。
(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近期受伤部位加身份证拍一张五寸以上彩色照片;
(五)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红章)。
(六)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表》意见确认;
(七)革命伤残军人(指伤残5-10级)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评残呈批报告;
(八)注:《青岛市职工旧伤复发鉴定申请表》的单位意见必须是不同意方可受理并且必须要工伤鉴定后才有资格申请旧伤复发。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结束30个工作日后(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给单位和个人。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