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资格鉴定申请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

2、《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第27号令);

6、鲁人社规[2016]6号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办理对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申请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近期受伤部位+身份证拍一张五寸以上彩色照片;

(五)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红章)。

申请渠道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到个人和单位。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时限要求

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32—68066652

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渠道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