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外地转入的需在青岛缴费10年+外地5年)。
(一)《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盖章);
(二)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申请鉴定病种的门诊病历、全套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及化验报告(住院病历加盖医院业务章);
(五)申请人患以下病种的,还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1.患肿瘤疾病的,须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提供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影像学资料;2.患癫痫疾病的,须提供系统服药治疗两年以上的就诊病历;3.患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须提供系统治疗的就诊半年以上病历;4.患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疾病的,须提供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就诊病历;5.患精神分裂疾病的,须提供系统治疗五年以上的就诊病历;6.患难治性情感障碍疾病的,须提供系统治疗五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结束30个工作日后(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给单位和个人。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