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青劳鉴[2008]1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23号)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青劳鉴[2008]1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23号)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康复治疗的。工伤已超过两年的或已经做过级别鉴定的,不能再申请康复评定。初次申请在青岛定点康复医院。
1.被鉴定人身份证。2.相关有效完整病历材料(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
(一)方式一、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方式二、单位或个人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申报受理单 》,申请人员携带受理单按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做鉴定;
(三)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到个人和单位。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5楼G区综合柜员制19.20.21窗口
即时受理
不收费
0532—6806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