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